2022年6月30日,海關總署發布54號公告(關于處理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有關事項的公告),廢止了海關總署2019年10月17日發布的161號公告,給予進出口企業主動披露涉稅類違規行為更多的政策紅利,進一步鼓勵進出口企業及時自查,主動向海關自我披露。公告規定,公告有限期內符合公告條件的進出口企業對涉稅類違規行為向海關主動披露的,海關免于行政處罰,同時可以減免稅款滯納金,被海關處以警告或者100萬元以下罰款行政處罰的行為不列入企業信用狀況記錄。
主動披露制度是中國海關為進一步推動通關一體化改革的一項重要配套制度。該制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實施辦法》、海關總署161號公告和海關總署54號公告日益完善。相比161號公告,此次發布的54號公告給予進出口企業主動披露涉稅類違規行為更多的政策紅利:
一是將不予處罰主動披露的期限從三個月放寬至六個月。公告規定,進出口企業自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海關主動披露的,不予行政處罰,即進出口企業自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海關主動披露的,不受漏繳稅款的比例標準和金額標準限制,一律不予處罰。這個期限的延長無疑會讓進出口企業贏得更多的時間機會,通過內部審計,貿易合規體檢等手段自查發現進出口活動中的涉稅類違規行為,及時地在法定的六個月期限內向海關主動披露,避免行政處罰。
二是超過六個月期限的進出口企業主動披露不予處罰的涉稅違規案件的漏繳稅款比例和漏繳稅款金額都有大幅度的提高。公告規定,自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后一年以內向海關主動披露,漏繳、少繳稅款占應繳納稅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繳、少繳稅款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下的,不予處罰。
首先,54號公告保留和延續161號公告漏繳稅款比例標準或漏繳金額標準的單一標準原則,即主動披露企業只要滿足上述兩條件之一即可享受公告不予處罰的紅利。
其次,54號公告將漏繳稅款比例標準從10%調整為30%。這一調整對于進出口企業主動披露具有非常重要的積極意義。之前10%的標準在實踐中幾乎難以滿足,從而導致進出口企業只要漏繳稅款金額超過規定的金額,即使主動披露,企業也無法享受不予行政處罰的紅利。而54號公告的30%的比例標準,將使漏繳稅款金額超過規定限額的進出口企業在主動披露中有可能通過該比例標準享受不予行政處罰的紅利。
最后,54號公告將漏繳稅款的金額標準從人民幣50萬調整為100萬,該標準的提升無疑會讓更多的進出口企業能夠通過主動披露享受不予處罰的紅利。
三是首次明確規定,主動披露不予行政處罰的,進出口企業可依法向海關申請減免稅款滯納金,符合規定的,海關予以減免。
四是將主動披露行政處罰不列入海關認定企業信用狀況記錄的行政處罰額從人民幣50萬提高到100萬。54號公告規定,進出口企業主動披露且被海關處以警告或者100萬元以下罰款行政處罰的行為,不列入海關認定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
值得注意的是,54公告規定了一年半的效力期間,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實施,2023年12月31日失效。同時,該公告相比于161號公告,54號公告針對超過六個月期限的主動披露不予處罰的情形,增加了一年以內的時間限定。也就是說,如果超過一年,不管企業漏繳稅款占比還是漏繳稅款總額是否在公告規定的30%或100萬內,進出口企業均不再享受免于處罰的政策紅利。而161號公告規定,超過三個月主動披露,只要其漏繳稅款占比在10%以內或漏繳稅款金額在50萬以內,無論是否超過一年,進出口企業主動披露的,都可以免于行政處罰??梢?4號公告是海關總署針對當前的經濟形勢而制定的臨時性配套扶持政策,旨在鼓勵進出口企業針對涉稅類違規行為在公告規定的有效期內盡快向海關主動披露,以享受特定時期免于行政處罰的政策紅利,減少當前因全球疫情原因給企業經營帶來的不利影響。
主動披露是進出口企業解決歷史不合規海關法律風險的首選之路,54號公告給予進出口企業主動披露涉稅類違規行為更多的政策紅利,但同時也給政策紅利規定了一年半的有效期。進出口企業應充分理解54號公告鼓勵進出口企業盡快主動披露的宗旨,積極行動起來,迅速開展貿易合規體檢,排查風險,發現問題,及時向海關主動披露,以便充分享受54號公告帶給進出口企業特定時期的優惠政策。值得注意的是,貿易合規體檢和主動披露都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如稅號、價格、原產地的合規體檢,不僅需要合規意識,更需要合規能力,同時主動披露的實操在不同關區也存在一定的差異性,故進出口企業應謹慎、專業進行進出口行為的合規體檢和主動披露,必要時應第一時間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