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美國聯邦紀事(Federal Register)當地時間2022年6月30日發布的消息,美國商務部工業和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BIS)已于2022年6月28日宣布將名稱為“Nanchang O-Film Tech”的實體根據移除申請并經最終用戶審查委員會(End-User Review Committee,ERC)審核從BIS實體清單(Entity List)中移除。北京時間2022年6月29日,歐菲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官網發布聲明,宣布ERC已于2022年6月28日做出最終決定,將南昌歐菲光科技有限公司正式從BIS實體清單中移除。聲明發布的當日,歐菲光(002456)在該股票交易日漲停收盤,股價上漲10.03%。
一、實體清單
根據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EAR)§744.16的規定,實體清單列明了美國政府基于有關事實有合理理由相信參與了或可能參與對美國國家安全或外交利益有不利影響的活動的實體。作為美國維護其國家安全和外交利益的重要工具之一,實體清單近年來被使用的次數越來越頻繁。根據BIS公布的名單,截至2022年6月28日,共有506個位于中國內地的實體被列入實體清單。
根據EAR§744.16的規定,企業被列入實體清單之后,從美國境內向該等企業出口(export)、從美國境外的某個國家向該企業再出口(reexport)、以及在該等企業所在國境內向其轉讓(transfer (in-country))受EAR管制的物項(包括符合EAR規定條件的產品、技術、軟件等),均將需要向BIS申請頒發許可證,且不適用許可證例外(license exceptions)。根據BIS公布的名單,對于實體清單上的絕大多數位于中國內地的實體,BIS在審核是否頒發許可證時,將會適用“推定拒絕(presumption of denial)”的標準,即除非有非常有力的證據證明跟實體清單上的實體進行交易不會對美國國家安全或外交利益產生不利影響,否則BIS會推定存在不利影響,從而拒絕該等許可證的申請。因此,企業被列入實體清單后,其獲得源自美國的產品、技術、軟件的機會將會受到嚴格限制,將會對其業務和發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二、從實體清單移除的先例
企業被列入實體清單后,通??赡軙紤]采取各種方法來應對,而申請從實體清單上移除應該是企業應考慮的優先方案之一。但是,由于對美國相關法律及BIS相關規則和程序的不熟悉、以及BIS有關規則和程序本身也不是非常的清晰和透明,申請從實體清單中移除也并非易事。根據我們在Federal Register及有關公開渠道的查詢(不完全統計),近年來成功申請從實體清單移除的中國內地企業包括但不限于:
- Zhongxing Tele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ZTE) Corporation(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和ZTE Kangxun Telecommunications Ltd.(深圳市中興康訊電子有限公司)– 列入實體清單時間2016年3月8日,移除時間2017年3月29日,移除的相關條件包括:與美國商務部、美國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DOJ)、美國財政部達成協議,支付合計892,360,064美元罰款。該等協議還包括以下主要事項:DOJ設置3年觀察期,觀察期內,獨立合規監督員將監督公司義務履行的情況,并出具年度報告;上述觀察期屆滿之后3年,公司將聘請獨立合規審計員對公司遵循美國出口管制法律及履行協議義務的情況出具年度審計報告;BIS做出為期7年的拒絕令,包括限制及禁止公司申請、使用任何許可證,或購買、出售美國出口的受EAR約束的任何物品等事項,但在公司遵循協議要求事項的前提下,上述拒絕令將被暫緩執行,并在7年暫緩期屆滿后予以解除;為管理層及雇員、子公司及公司所有及控制的其他實體的管理層及雇員提供廣泛的出口管制培訓。此外,BIS還對公司處以暫緩執行的3億美元罰款,在7年暫緩期內履行與BIS達成的協議所要求事項后將被豁免支付。
- Yantai Jereh Oilfield Services Group Co., Ltd.(煙臺杰瑞石油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列入實體清單時間2016年3月21日,移除時間2019年8月14日,移除的相關條件包括:與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OFAC)簽署和解協議,支付2,774,972美元罰款;與BIS簽署和解協議,支付600,000美元罰款,BIS對公司設置5年觀察期,期內若公司違反了美國出口管制法規或和解協議,可能受到更嚴厲的處罰。
- Nanchang O-Film Tech(南昌歐菲光科技有限公司)– 列入實體清單時間2020年7月22日,移除時間2022年6月28日,移除的相關條件:未披露。
申請從實體清單移除,雖然可供參考的成功案例不多,但也并非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Mission Impossible),只要符合被移除的條件,認真及專業地準備相關申請文件,積極謹慎地與BIS等相關部門溝通,并且有預期和準備在溝通過程中可能需要就有關移除條件進行談判并達成協議,就有可能從實體清單上移除。
以下將對從實體清單移除需要符合的條件、提交的申請文件、主管部門及申請程序進行簡要描述。
三、移除條件
EAR等相關法規并未就申請從實體清單移除規定明確、清晰的條件,需要從相關規定及過往案例中進行歸納和總結。
根據EAR§ 744.11的規定,若基于確切具體的事實,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主體曾經從事或正在從事損害美國國家安全或者外交利益的活動,或具有從事該等活動的重大風險,該主體及相關代表可能被列入實體清單;若某主體不再從事、且未來不太可能從事此類活動,BIS可能會將其從實體清單中移除。
具體而言,EAR§744.11(b)(1)-(5)列舉了如下5種可能“損害美國國家安全或者外交利益的活動”:
- 對從事恐怖主義行為的主體提供支持。
- 提升“被美國國務卿認定為持續支持國際恐怖主義活動的國家”的軍事能力或支持恐怖主義的能力的活動。
- 以違反美國國家安全或者外交利益的方式轉讓、研發、維護、修理或生產常規武器;或以提供部件、零件、技術,融資的方式來實現前述轉讓、研發、維護、修理或生產。
- 就需要核查的物項或交易當事人,以阻止接觸、拒絕提供信息、提供錯誤或誤導性信息的方式,阻止BIS或國務院國防貿易管制局(Directorate of Defense Trade Controls,DDTC)或其代表開展最終用途核查。具體包括以下行為:明確拒絕核查,提供錯誤或誤導性信息,采取拖延或回避行為致使無法核查或導致核查不準確或無用。雖然擬列入實體清單的主體的明確拒絕不是必要條件,但其行為和未能進行完整、準確、有用的核查必須有關聯。
- 從事可能違反EAR的行為,該行為足以導致ERC認為,對涉及該主體的出口、再出口或在該等主體境內的轉讓進行預先審查、或增加許可條件、或拒絕許可可以增強BIS阻止違反EAR的事件的能力。
此外,美國商務部時任主管出口管制事務的助理部長Kevin J. Wolf在2013年1月16日發布的78 Fed. Reg. 3317 中提出:ERC在做出移除實體清單決定時,會考慮到兩個因素:該主體與美國政府的合作,以及該主體承諾未來遵守EAR的規定。
綜上,我們理解,若被列入實體清單的主體能夠證明其不再從事、且未來不太可能從事包括上述5種“損害美國國家安全或者外交利益的活動”,配合有關政府部門解決導致其被列入實體清單的事項,承諾未來遵守EAR的規定,且可能需要與有關政府部門達成和解協議并支付相應金額的罰款,該主體有可能從實體清單上移除。
四、申請文件
EAR等相關法規并未就申請從實體清單移除需要提交的申請文件有明確、清晰的規定,我們理解,凡是有助于證明符合上述第三部分所述的移除條件的支持性材料,都可以連同移除申請一起提交給ERC。
通常情況下,可以向ERC提交的申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書面的移除申請函、第三方機構對企業進行全面審計后出具的審計報告、企業已經建立了健全的出口管制合規體系的證明性文件(如:出口管制合規管理制度、合規手冊、合規培訓材料、健全合規組織架構、設置相關合規崗位并賦予相關職權等)、已經妥善解決導致其被列入實體清單的事項或相關事項實際上并不存在的證明文件、企業做出未來遵守EAR規定的承諾函、企業高管做出的合規承諾函、以及根據ERC或其他有關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支持性材料。
五、主管部門
根據EAR§ 744.16(d)的規定,ERC就實體清單的增補、移除或其他修改做出決定;ERC由美國商務部代表擔任主席,其他成員包括美國國務院、國防部、能源部和財政部的代表。僅在ERC成員單位全票同意的情況下,從實體清單移除的申請才能通過。
了解ERC的組成可能對相關主體申請從實體清單中移除具有一定幫助,因為不同機構的代表可能從其所在機構的視角就移除申請及支持性材料做出審查。
六、申請程序
根據EAR§ 744.16(e)的規定,被列入實體清單的主體可以申請從實體清單上移除或進行修改,書面申請和相關理由應提交至:Chair, End-User Review Committee,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14th Street and Pennsylvania Avenue, NW, Room 3886, Washington, DC 20230.
根據EAR§ 744.16(e)(1)的規定,ERC根據Supplement No. 5 to Part 744 of EAR規定的程序對移除實體清單的申請進行審查,具體流程如下圖所示:
上述流程簡述如下:
- 被列入清單的主體向ERC主席提交移除申請及支持性材料。寄送地址為:Room 3886,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14th Street and Pennsylvania Avenue, NW, Washington, DC 20230。除被列入實體清單的主體外,ERC的任一成員單位也可向ERC主席提出將某主體從實體清單移除的動議。
- ERC主席將該申請及支持性材料分發給ERC成員單位。
- 除ERC成員單位一致同意推遲投票外,在ERC主席分發該申請及支持性材料之后的30日內,ERC成員單位對該申請做出審查并投票。僅在ERC成員單位全票同意的情況下,移除申請才能通過。
- 若ERC的任一成員單位對于投票結果不滿,該單位可以將投票事項提交給出口政策顧問委員會(Advisory Committee on Export Policy,ACEP);若對ACEP的決定仍不滿,可以提交給出口管理審查委員會(Export Administration Review Board,EARB);若對EARB的決定仍不滿,可以提交給總統作出最終決定。
- ERC主席將ERC(或ACEP或EARB或總統)的決定通知申請主體。
需注意的是,根據Supplement No. 5 to Part 744 of EAR,ERC(或ACEP或EARB或總統)就移除申請作出的決定是最終決定,相關主體不得根據EAR§ 756的規定提出上訴,因此行政救濟至此已用盡。若ERC(或ACEP或EARB或總統)未通過相關主體從實體清單中移除的申請,該主體可以在美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進行司法審查,通過司法程序獲得救濟。
綜上所述,相關規定、程序規則及過往成功先例已經為申請從實體清單移除指明了一條相對清晰的路徑。但是,在這一過程中,確定性與不確定性并存,達到目的的同時可能需要付出代價,需要企業戰略性地決策、積極謹慎地應對、專業高效地準備相關申請文件及履行相關程序,有決心有信心的同時也需要有耐心,在此基礎上,我們相信,企業申請從實體清單移除并非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Mission Impossible)。